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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文壹字第0982115904號訂定


一、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會)為培育博物館專業人才,建立博物館從業人員持續進
  修機制,提升專業知能與自主學習能力,促進博物館之永續經營及長程發展,特訂定本要點。

二、課程對象:

 (一)各類公私立博物館從業人員。

 (二)期盼進入博物館工作之在學學生或社會人士。

 (三)規劃調任博物館管理職系之現職公務人員。

 (四)希望加強認識與理解博物館事務之其他人士。 

三、課程內容:博物館理論與實務相關課程。


五、執行單位:輔仁大學、國立臺北藝術大學、國立臺南藝術大學、國立臺灣藝術大學、國立成功
  大學。

十、公務人員調任:本案部分課程之修課成績證明,得作為現職公務人員調任博物館管理職系之修
  習證明,惟仍依據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相關規定辦理。 

十一、專業課程證明:學員修滿本項課程二十學分(課程名稱相同或相近者不重複採計),且總平
   均超過八十分者,得填妥申請表件(詳如附件一),並檢附修課成績證明(影本),以書面
   方式向本會提出博物館專業課程證明之申請(申請流程詳如附件二)。

十二、專業課程證明功能:本項專業課程證明,可納入博物館進用人員或既有館員升遷、擔任            主管或館長之資格條件之一。博物館得將其納入館務發展之評量指標之一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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