網路使用者注意,立法院三讀通過著作權法修正案,只要三度被認定侵權,網路服務提供者 (ISP)將可依法對使用者停權。未來業者只要善盡告知、管理網路侵權行為的責任,可免除法律以及連帶賠償責任。

網路使用者注意,立法院上午三讀通過著作權法修正案,只要三度被認定侵權,網路服務提供者 (ISP)將可依法對使用者停權。未來業者只要善盡告知、管理網路侵權行為的責任,可免除法律以及連帶賠償責任。

今天通過的修法被稱為「三振條款」,指的是當網路使用者出現侵權行為,接到ISP業者告知侵權,一旦累積達三次侵權行為,ISP業者即應對其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,著作權人仍可對侵權使用人提出告訴。

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長王美花在提案說明指出,由於網路複製與傳輸技術方便簡單,侵害著作權行為頻傳,著作權人難對侵權者一一進行法律追訴,各類侵權行為往往透過ISP所提供服務而發生,使ISP常面對被告侵權的訴訟風險,修法也通過責任避風港精神。

未來,著作權人或版權人得依法要求ISP移除網路流通的侵權資料;同時ISP可針對侵權行為,主張不負損害賠償責任。未來網路ISP平台業者只要善盡告知、管理網路侵權行為的責任,就可免除法律以及連帶賠償的責任。

王美花在初審時指出,目前部分ISP業者已定訂「網際網路接取服務定型化契約」,其中有侵權將終止服務相關規範,但各家業者停權門檻不一,未來修法通過後,所有契約都將統一規範,若使用者3度侵權,將遭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。智財局將續對尚未自律的ISP加強宣導。此外,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,要求智慧局必須針對各種侵權廣為宣傳。

【聯合晚報╱記者蔡佩芳╱台北報導】
http://mag.udn.com/mag/digital/storypage.jsp?f_ART_ID=190753



部落格小心! 上傳資料不能侵犯他人著作權
立法院上午三讀通過著作權法修正案,只要三度被認定侵權,網路服務提供者(ISP)將可依法對使用者停權。經濟部智慧財局長王美花強調,這項修法主要是要提供ISP業者更好的發展環境,避免陷於動輒「侵權」恐懼之中;對於一般民眾從ISP下載相關資料,並無影響。

王美花說,修法對一般學生、民眾從網路下載音樂、影片等的行為,並沒有影響。不過,她也強調,如果網友下載後有「侵權」的使用行為,仍需負相關法律責任。

過去各家ISP業者常面對被告侵權的訴訟風險,此次智財權修法,在法律上明訂ISP的「責任避風港」。

ISP業者「責任避風港」,主要指著作權的權益人如果發現網路服務上有被侵權,可立即告知ISP業者,網路服務提供者再通知使用人,並移除「侵權」的相關內容或資訊。這種情況下,網路服務提供者免負「侵權」責任,但權益人可以對「侵權」使用人提出「侵權」告訴。

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長王美花指出,新的修法主要是提供ISP 業者一項法源依據,可對使用人約定,只要違犯著作權3次,即可不提供服務。所謂的「不提供服務」,應該有幾種方式,其中包括將「侵權」內容部分從網路上移除;至於中斷服務,則是很嚴重程度的「不提供服務」。

她指出,這次修法,一般學生、民眾如有受影響,應該主要在於自己在網路建立部落格,上傳的資料不能侵犯他人著作權,否則可能遭到ISP業者「不提供服務」的處置。

【聯合晚報╱記者沈明川╱台北報導】
http://mag.udn.com/mag/digital/storypage.jsp?f_ART_ID=190755




網路侵權三振條款》網路著作權 侵權,三振
立法院4月21日三讀通過著作權法修正案,未來ISP(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,網路服務提供者)業者要把「三振條款」列入契約,只要使用者被抓到三次侵權,ISP業者就可以終止該使用者全部或部分服務,例如中止連線或是砍掉使用者的帳號。

此次修法被稱為「ISP法案」,主要因為網路侵權氾濫,為了劃清責任界線,ISP法規範提供ISP業者「責任避風港」,業者只要遵守「通知/取下」(Notice & TakeDown)原則,就可以免除民事賠償責任。

ISP業者歡迎此法,學者卻憂心無法在網路分享資訊,阻礙窮人獲取知識,創作者也認為此舉保障網路著作權效果有限,是否該有在合理範圍促進網路資訊流通的配套,此法才算完整? 【聯合晚報報導】
http://mag.udn.com/mag/digital/storypage.jsp?f_MAIN_ID=315&f_SUB_ID=3764&f_ART_ID=193883


網路侵權三振條款》人氣部落客、網友的話
我覺得若只是網友間的轉貼分享,只要註明出處就好,就不應該這麼嚴格規定,不然太不近人情。因為部落格就是要靠這些瀏覽衝人氣流量及能見度,網友來逛我的部落格,稱讚我的貓咪很可愛,看了就很開心,這也是經營部落格的「附加價值」。 

「奶茶大小事」部落客Kenty:轉貼"應註明出處就好"

Kenty(65年次,貓咪「奶茶」人氣部落客,並著有「喵的!部落格:奶茶的大小事」、「奶茶大小事.椰果出頭天」等)

有一次我拍大同小電鍋煮泡麵,發表在部落格分享,後來在一個購物網站的產品DM上,看到一模一樣就是我拍的照片,當場傻眼,這也太偷懶了吧,直接就抓圖來用。

我在部落格上抱怨,沒想到有很多人聲援,幸好購物網站立刻很有誠意來和解。另外,還有一些繁殖買賣貓隻的業者,也會盜用部落格上我家貓咪的照片,其實自己的作品,又都親手作過後製,一眼就認得出來。像是這樣用在商業用途,應該要去買圖庫,這是基本觀念,不應該好用就用。

還有一次我搭乘捷運,正好遇到有怪叔叔在車廂裡大便,結果我的全程實況目擊,也被新聞報導轉貼去用,所以這實在很難界定是不是侵權。

不過我覺得若只是網友間的轉貼分享,只要註明出處就好,就不應該這麼嚴格規定,不然太不近人情。因為部落格就是要靠這些瀏覽衝人氣流量及能見度,網友來逛我的部落格,稱讚我的貓咪很可愛,看了就很開心,這也是經營部落格的「附加價值」。

我每隔一段時間,也會主動提供「奶茶」的桌布下載,衝高部落格的人氣,如果太忙沒時間弄,還有網友來催。

而且像我的部落格中,因為看的人多,還會幫忙po走失貓協尋、或流浪貓認養,一般流浪貓認養都需要兩個星期左右,但有些被遺棄的小貓還沒睜開眼睛,要立刻找「奶媽」,不然一兩天內就會死掉,透過網路轉貼、分享,一下子就找到了,這也是部落格的力量。

【聯合晚報/記者黃玉芳整理】

葉士弘
(照片/記者姜穎攝影)
資訊分享 政府太不瞭解

葉士弘 (研究生):我認為,在部落格轉載文章,只要註明來源出處,基本上就沒有什麼「侵權」可言。若連這樣都要禁止,政府似乎太不瞭解網際網路的互連性,還有資訊分享的概念。至於轉載新聞,只要寫明出處即可,如果規定要放上新聞網站的連結,豈不是在幫網路新聞業者衝業績。




楊耀華
(照片/楊耀華提供)
哪來人力清查網路世界

楊耀華 (研究生)︰實在有夠小題大作,就算真的要實行,哪來如此多的人力、物力去清查網路世界每個角落,還要統計侵權「幾次」,不可能成功。就算有人倒楣被註銷帳號,再申請一次也非常方便,可說不痛不癢,似乎也沒處罰到所謂的「侵權」。




許婉寧
(照片/許婉寧提供)
非營利性質 怎算侵權?

許婉寧 (研究生)︰在部落格放音樂、轉載新聞或他人文章,通通都是非營利性質,根本不算「侵權」。而且若帳號因此遭到註銷,所有過去的文章、紀錄都會消失,誰又來保障我的權益。法案如果通過,就實在對廣大的網路使用族群不公平。

【聯合晚報/記者姜穎整理】





http://mag.udn.com/mag/digital/storypage.jsp?f_MAIN_ID=315&f_SUB_ID=3764&f_ART_ID=19389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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